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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体校财产保管、赔偿制度
  阅读:3289   发布时间:2015/2/3  

扬州市体校财产保管、赔偿制度

 

随着学校发展规模的扩大,学校财产不断增多,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共财物的管理,进一步落实财产管理责任,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财产保管要求,充分用好学校的财产,发挥其最大效益,为教学服务、为训练服务,特制定以下体校财产保管、使用、赔偿制度:

一、财产管理制度:

办公室、实验室、教室、训练场馆、食堂等各处室固有财产,由后勤科建立校资产总册和分户帐。

1、学校固定资产实行一学年检查一次,做到账册相符、帐物相符,第一学期末各科室负责人把本部门物资财产情况汇总报总务科核查。

2、实验室、阶梯教室及各专业场馆以及专用设备设施由各科室指定专业人员使用保管,班级财产由班主任负责,如有损坏,由损坏者赔偿。

3、学校固定财产,经借人必须签字,归还时注销,各科室负责人负责物品使用及催还责任,物品领用时,必须注明用途、数量。

4、学校的低值易耗物品、劳动工具等,定时、定量发放,如人为造成损坏,一律赔偿。

5、各场馆、区域固定器材、教具及宿舍内家具不得随意变更位置,特殊情况须经各使用部门领导同意方可变更。

6、学校财产,一律不得外借,特殊情况由校长室批准后,办好出借手续方可外借。

二、财产的报废与处理:

财产的报废和处理,必须是因年久老化而不能使用的仪器物品、训练器材等,报废物品须写清楚名称、数量等,由各科室同意后报校长室开会研究批准后,方可注销帐卡。

三、财产的使用及赔偿制度:

教职工应按照物品正确使用要求和操作规程使用各种工具、教具以及训练器材,如发生损坏遗失予以赔偿:

1、教室、办公室内、训练馆的训练器材,公用设施等在规定使用期内,遗失、损坏,追究其责任并进行赔偿。

2、因保管、监管不力而造成的学校财产的遗失、损坏,按原价赔偿。外借物品须得到校长室同意,总务科备案,遗失按原价赔偿同型号物品及其它费用,费用由借用人承担。

3、在教学、训练中对教具、训练器材不按规定和规范要求操作,损坏或挪用遗失的按原价赔偿,造成人员受伤的并追究责任人管理责任。

4、其它本制度未规定的情形,由校长室讨论决定。

四、赔偿标准:

1、阳台玻璃每块108元(宿舍楼);

2、阳台门锁每把110元(宿舍楼);

3、双管日光灯每盏100元;

4、单管日光灯每盏80元;

5、开关插座每只15元;

6、进户门每扇800元;

7、进户锁每把50元;

8、消防安全灯每盏180元;

9、消防安全玻璃每块10元;

10、走廊宣传牌每块300元;

11、课桌面每张50元;

12、课椅每张40元;

13、黑板每块960元;

14、床板每块90元;

15、铁制蚊帐杆每套100元;

16、铁制床铺每张500元;

17、宿舍晒衣杆每根100元;

18、宿舍花洒每只150元;

19、宿舍水龙头每只250元;

20、宿舍瓷质洗脸盆每只200元;

21、宿舍插座每只20元;

22、宿舍空调:按维修价赔偿;

23、宿舍空调遥控器每只100元;

24、损坏建筑设施的按市场价、材料、另加人工费用赔偿,基价暂定200元;

25、损坏训练器材及教学设备的按该物品购买单价赔偿,暂定每件200元;

26、损坏其它辅助设备的,如消防栓、灯、餐具、劳动工具等,按市价赔偿,暂定每件80元;

重大物件及其它未列事项,由后勤部门测算后,由校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赔偿标准,由各使用部门负责赔偿到位,赔偿款一律交财务室入账。

本制度于二0一0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扬州市体育运动学校后勤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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